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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调整的实施细则
2018-05-22 09:38   审核人:   (点击: )

淮住金〔2018〕1号

 

矿业集团分中心、凤台分中心、毛集管理部、寿县管理部、中心各科室: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的意见》、省住建厅《安徽省住房公积金流动性风险预警机制实施办法》及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三届十一次会议通过的《关于调整我市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的通知》,结合淮南实际,现就具体情况执行制定如下实施细则:

一、关于住房公积金贷款

1、购买二手房贷款。房屋建成年份在1-15年的,最高可贷70%;15-25年的,最高可贷50%。超过25年的,原则上不予贷款。

2、我市职工公积金贷款次数的认定,以中心系统贷款记录为依据。经系统查询,单职工或夫妻双方已申请过二次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不再发放第三次住房公积金贷款。

3、异地缴存职工本人或配偶户籍地在淮南,或工作地在淮南的,在淮南购买住房时,可向我市申请公积金异地贷款。贷款次数的认定,以异地公积金缴存证明及个人征信报告记录的公积金贷款次数为依据。鉴于市中心个贷率高,资金流动性不足,异地贷款以矿业集团分中心办理为主。

4、离婚前已有过二次及以上公积金贷款的家庭,离婚半年内不予发放第三次住房公积金贷款。

5、原已办理过住房装修贷款的个人及家庭,不计入住房公积金贷款次数。

6、贷款还款能力的认定。取消收入证明、工资表的提供,以个人公积金近半年缴存基数的平均数认定家庭收入。借款人配偶无工作参与还款的,须提供近1年的社保缴费明细,以社保缴存基数认定收入。

7、优化贷款办理流程。中心信贷科在收到开发企业抵押(抵押预告)登记证明后2个工作日内打印委托贷款通知书,核算科1个工作日内通知到银行,受托银行2个工作日内放款完毕。

8、简化办理要件。住房公积金贷款,不再要求提供契税发票;住房商业贷款转公积金贷款不再要求提供借款合同、近1年的还款流水、资金托管协议。

二、关于住房公积金提取

1、职工偿还住房贷款提取,每年可提取1次,不足部分可提取配偶及共同还款人(仅限父母子女)的公积金,累计提取额不得超过当期实际还款本息。分次提取的,可申请办理委托划转业务。

2、职工账户封存满1年并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 如新单位已为其设立住房公积金账户的,应办理账户转移手续,不得办理销户提取。

                        

                         淮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8年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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